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3-05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中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
回购注销上述 2 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因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22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因公司派发股票
红利调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回购注销
(公告编号:临 2023-032)。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3-034)。自 2023 年 4 月 21 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
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
再续约,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该 2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2 年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1,503.94 万元,未满足“以 2021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50%”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因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的激
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2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36 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手续。
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650,000 -2,770,000 8,880,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291,371,852 0 2,291,371,852
总计 2,303,021,852 -2,770,000 2,300,251,85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员、数量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三)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和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